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婚字第603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THI HUONG(中文名:乙○○)間離婚等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家事起訴狀、民國一百一十
五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、送達證書之越南
文翻譯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,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;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
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51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
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。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
於外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
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;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
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
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;前項送達,受送達
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以我國文字
製作,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關訴訟文書
之譯本;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
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,關
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;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 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 之譯本,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、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文規定。準此,涉外家事訴訟事件 ,倘原告起訴後,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,核屬起 訴不備其他要件,此時,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,如原告 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二、經查:原告對被告NGUYEN THI HUONG(中文名:乙○○)提起 本件離婚等事件,被告為越南人,且現在國外,有原告戶籍 謄本、結婚證書、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。揆諸前 開規定,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提 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翻譯本,連 同起訴狀翻譯本,送交受訴法院,便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 國之合法地址,以利被告從容應訴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