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14年度,535號
TCDV,114,婚,535,2025101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婚字第535號
原 告 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,聲請人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,依家事事
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
條,應徵費用新臺幣1,500元,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慕先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