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278號
TCDV,114,司養聲,278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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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78號
聲 請 人
收養人 乙○○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丁○○○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(D*** N*** C****)

甲○○(N***** T** A**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若被收養丁○○○係由生母甲○○單獨行使其親權(監護權)
,應提出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相關證明文件
並提出中文譯本(例如:離婚協議書或越南法院裁判等)。
二、被收養丁○○○之生父母之越南戶籍資料(戶口名簿),且
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。
三、被收養人生母甲○○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。
四、被收養丁○○○之護照影本。
五、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。
六、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
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。
七、收養認可聲請狀末須由被收養人親自簽名或蓋章。
八、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?如得安排
來台,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,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
機關進行訪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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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