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37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葉志忠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林奕成
共 同
非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認可乙○○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收養甲○○為養子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及
被收養人甲○○(男、00年00月0日生,生父、生母均已歿)
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財
產證明、健康檢查報告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、監護同意書等
資料為證,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於本院114年10月17日訊
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、出養之意願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
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
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
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
及於114年8月1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