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237號
TCDV,114,司養聲,237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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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37號
聲 請 人
收養葉志忠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林奕成

共 同
非訟代理邵允亮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認可乙○○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收養甲○○為養子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及
收養甲○○(男、00年00月0日生,生父、生母均已歿)
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財
產證明、健康檢查報告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、監護同意書等
資料為證,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於本院114年10月17日訊
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、出養之意願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
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
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
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
及於114年8月1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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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