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楊建松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黃瑞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認可丙○○於民國114年8月6日收養甲○○為養女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)及被
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00年0月00日生。生父已歿)提出之聲請
狀所載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收養調查表、
戶籍謄本、健康檢查表、存摺明細、在職證明、財產證明等
為證,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乙○○於本院114年10
月3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、出養之意願可據。而綜觀全
案卷證所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
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
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
時起,溯及於114年8月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