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202號
TCDV,114,司養聲,202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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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2號
聲 請 人
收養人 甲○○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乙○○
丙○○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。逾期未補正者,本院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。
二、提出收養人健康檢查表
三、提出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
事業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提出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,或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
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。
五、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(即無前科之證明)。
六、被收養人之生父、母同意出養者,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
證(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)。如被收養人之生父母不同
意本件收養,請說明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對被收養人有何未盡
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之情
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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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