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776號
聲 請 人 謝琦鈦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中華民國凱翔航空運動促進協會延展清算完結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19日止
完結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法人清算之程序,除本通則有規定外,準用股份有限公司
清算之規定。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
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
法院展期。民法第41條、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334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華民國凱翔航空運動促進協會清算人
,因國稅局尚未核定113年結算申報稅額,無法於6個月內完
結清算程序,聲請裁定准予展期。
三、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749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,
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之日止完 結清算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