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759號
聲 請 人 王松茂
上列聲請人因利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,聲請延展清算完結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
完結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;前開規定,於有限公
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113條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利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,因該公司經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核課之營業稅、罰鍰尚在行政執行中,
清算事務尚未了結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。
三、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43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,
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4月22日止完
結清算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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