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4377號
TCDV,114,司繼,4377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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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4377號
聲 明 人 王品
上 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王祁
胡慶


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
補正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胡慶英同意其拋棄繼承之同意書,並應
經公證及海基會認證,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明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張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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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