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4335號
聲 請 人 黃鈞瑋即黃松鐵之承當訴訟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林資政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林資政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資料。
二、被繼承人林資政完整之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被繼承人林資政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均先於被繼承人林資政
死亡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被繼承人林資政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五、聲請人黃鈞瑋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六、如被繼承人林資政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
用、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、遺產管理人之墊
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
及報酬,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。
七、選任遺產管理人無庸列被繼承人林資政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
,請變更聲請狀關於被告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 記 官 劉筱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