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4103號
聲 請 人 蔡文菁地政士即鄭進一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鄭進一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壹
仟元。
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進一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86
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進一(下稱被繼承人)之遺產管理
人。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,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、債權人及
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、編製遺產清冊、申報遺產稅、處理遺
產相關事務等,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。
二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又聲請法
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
;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,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
產管理事務之繁簡,就被繼承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,家
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、第153條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86號裁定選任為
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,堪信
為真實。執此,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自屬
有據。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,依法進行對
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、編製遺產清冊、申
報遺產稅等情,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、本院公示催告公告、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
料查詢碼、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資料為憑。本院審酌上情
,認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,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
,且無其他訴訟程序進行等事項,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
聲請人已為管理遺產之上開工作內容、代為支出管理費用等
一切情狀,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11,000元為適當
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