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3376號
TCDV,114,司繼,3376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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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376號
聲 請 人 劉邦繡律師即鄭坤棋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鄭坤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

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坤棋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
鄭坤棋(下稱被繼承人)之遺產管理人,擔任遺產管理人期
間迄今,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
告、編製遺產清冊、清查被繼承人遺產、申報遺產稅,且為
行政執行之當事人,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。
二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,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
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,就被繼承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,
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 142條、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644號裁定選任為
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,堪信
為真實。執此,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自屬
有據。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,依法進行對
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、編製遺產清冊、清
查被繼承人遺產、申報遺產稅、處理被繼承人積欠稅捐,復
為行政執行事件之當事人等情,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、本院
公示催告公告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
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債權轉讓資料明細、被繼承人金融遺產
參考清單通知書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被繼承人存款明細、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命令等資料為憑。本院審酌
上情,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,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
純,且無其他訴訟程序進行等事項,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
及聲請人已為管理遺產之上開工作內容、代為支出管理費用
等一切情狀,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10,000元為適
當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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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