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351號
TCDV,114,司票,9351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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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351號
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翰富有限公司傅翰禹楊任富准予本
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於「民國111年5月25日」簽發本票面
額「新臺幣2,424,000元」之發票日期及金額記載是否有誤
如是,請具狀更正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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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翰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