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217號
TCDV,114,司票,9217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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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217號
聲 請 人 李承易
代 理 人 朱鏡儒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泓成准予本
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弘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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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弘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