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129號
TCDV,114,司票,9129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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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129號
聲 請 人 劉淑婷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胤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「柒拾捌萬元」是否有誤?
二、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「本票金額新臺幣柒拾捌萬
元」是否有誤?(本票金額78萬元,扣除已還款81,000元尚
欠699,000元不相符)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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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