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124號
TCDV,114,司票,9124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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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124號
聲 請 人 高鳳蓮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怡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(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
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)。
㈡陳報提示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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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