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119號
TCDV,114,司票,9119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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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119號
聲 請 人 謝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騰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
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二、提出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一張。
三、確認請求之聲明欄所載利息起算日自「114年3月20日」是否
有誤?(聲請狀之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欄則係載114年3月26日
,又利息若無特約應自到期日起算)如聲明欄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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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