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017號
TCDV,114,司票,9017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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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017號
聲 請 人 禾豐庭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世璿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峯明即原構建築師事務所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相對人原構建築師事務所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
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確認相對人張峯明住所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0號「4號」地址
是否有誤?
三、相對人原構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文
件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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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禾豐庭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庭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