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954號
TCDV,114,司票,8954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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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954號
聲 請 人 吳正裕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煒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。(本件聲請費為3,000元)
㈡確認相對人陳煒「燦」姓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之,併提出相對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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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