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944號
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施鍠瑋
相 對 人 安心居興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祥民
相 對 人 周書毅
黃聖凱
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
3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。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票字第894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發票人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001 113年5月13日 8,000,000元 5,866,672元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安心居興業有限公司、周書毅、黃聖凱、陳祥民ˉ 002 113年8月20日 10,000,000元 7,491,236元 114年9月22日 114年9月22日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安心居興業有限公司、黃聖凱、陳祥民ˉ 003 114年3月14日 15,000,000元 11,994,833元 114年9月14日 114年9月21日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8% 安心居興業有限公司、黃聖凱、陳祥民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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