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774號
TCDV,114,司票,8774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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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774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蕙瑩、王嘉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提出本票原本乙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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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