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638號
TCDV,114,司票,8638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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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638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
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亞鑫陳淳霏陳俊延准予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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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