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545號
TCDV,114,司票,8545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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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545號
聲 請 人 林同川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貴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「朱貴春居留證號:Z0000000
00號)」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,並逕覆本院。
二、補正本票原本一張。
三、確認請求利率為「週年利率百分之6%」(即萬分之6)之記載
是否有誤?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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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