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425號
聲 請 人 黃安睿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陳報本票之現實提示日為何?(不得以Line通訊軟體提示)
二、提出相對人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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