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413號
TCDV,114,司票,8413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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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承起重工程行陳歆絜古勝彰准予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提出聲請狀所示之本票原本。(因與狀附本票影本為「發
票日為111.7.20、到期日為114.8.30」及發票人均不同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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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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