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141號
聲 請 人 施維政
相 對 人 彭正宗
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
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裁定中關於本票附表編號004之票面金額「580,000元」之記
載應更正為「5,800,00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
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