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141號
TCDV,114,司票,8141,2025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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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141號
聲 請 人 施維政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正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

一、確認附表編號四之本票發票日是否有誤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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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