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049號
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施鍠瑋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玖易企業有限公司、林玟筑間本票裁定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台
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玖易企業有限公司即玖易
生技有限公司業於114年4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24113號
函准予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
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
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
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
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」,
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
在卷可證。
二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
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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