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402號
聲 請 人 賴俊瑋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炘仕、楊宇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
請費,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
條第1項規定,前開聲請費,聲請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
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
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送達於聲請
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
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