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527號
TCDV,114,司拍,527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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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27號
聲 請 人 黃苑禎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嘉顯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附表所示
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00
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高嘉顯對聲
請人負債1,000,000元,已屆民國113年9月6日清償期而未為
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、本票等影本為
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東湖段 442 2323.47 612/100000
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47 臺中市○里區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0層 3層: 60.43 合計:60.43 陽台:3.26 全部 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00巷00號3樓 共同使用部分: 1.東湖段1653建號,面積:2795.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:722/100000。 2.東湖段1654建號,面積:622.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:223/10000。  (含停車位編號70,權利範圍:223/100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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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