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441號
TCDV,114,司拍,441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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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4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王瑞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巧藍即曾康庭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
 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10年7月30日。
 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 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3,960,000元。
 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40年7月27日。
 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
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
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
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
契約、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、營業稅及公
法上金錢給付義務。
 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
 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 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

 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
計算。
 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
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
圍所生之手續費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
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%之利息。
 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曾巧藍即曾康庭,債務額比
例:1分之1。
  嗣債務人曾巧藍即曾康庭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
新臺幣3,3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並
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新臺
幣2,981,665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
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
貸放明細歸戶查詢、借款契約書、催告函等影本為證,經核
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
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
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
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 萬安 九 1 7,268 100000分之72 2 臺中 南 正義 九 6 2,702 100000分之72 3 臺中 南 正義 九 7 799 100000分之72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20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地號 主要用途:住家用 主要建材: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:19層 六層:48.52 合計:48.52 陽台:7.00  全部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6樓之1 共有部分: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4,309.1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12,174.08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2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1,617.1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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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