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32號
聲 請 人 許雅貞
陳玉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家宏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⑴⑵民國113年08月29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7,000,000元。
⑵新臺幣7,0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
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墊
款、票據、保證及違約金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民國143年8月26日。
(六)債務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
期。
(七)利息(率):⑴⑵無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每日按擔保債權總金額每萬元壹拾
元計算延遲利息。
(九)違約金:⑴⑵逾清償日期每日按擔保債權總金額每萬元
參拾元計算違約金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
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
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4.因債務不履
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劉家宏,債務額比例全部。
債務人劉家宏向聲請人許雅貞、陳玉玫各借款新臺幣1,750,
000元,合計共新臺幣3,500,000元,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4
年8月27日,並簽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7,000,000元之本票乙
紙予聲請人二人收執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
本正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
項、本票、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
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
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陳報
人即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具狀陳稱:聲請人提出之系
爭本票未依法提示,且相對人迄今每月均依兩造約定清償本
息新臺幣63,000元,聲請人既未表明相對人何時未依約還款
,難謂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語。然經本院轉知
相對人前開陳述意見狀予聲請人,聲請人亦具狀否認上情,
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
既無爭執,且系爭本票確已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聲請人
復已提出催告付款之存證信函,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,即得
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且拍賣抵押物
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之
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
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。從而相
對人所陳上情係屬實體爭議,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
訟程序所得審究,依前開說明,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
定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水美西 332 69.29 1分之1
2 臺中 水美西 363 1,360.79 35分之1
3 臺中 水美西 364 621.35 35分之1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:住家用 主要建材: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:4層 一層:26.64 二層:47.22 三層:45.76 四層:29.26 地下一層:8.17 合計:157.05 陽台:23.03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0號 共有部分: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○號,面積:1,968.22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28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