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425號
TCDV,114,司拍,425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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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2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葉子寬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陳亮廷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  :
 (一)登記日期:⑴⑵民國112年03月09日。
 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2,640,000元。
            ⑵新臺幣2,360,000元。    
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1.票據、2.借款
、3.透支、4.保證、5.信用卡契約、6.貼現、7承兌、8
.墊款、9.買入光票、10.委任保證、11.開發信用狀、1
2.進出口押匯、13.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14.衍生性金融
商品交易契約及15.特約商店契約、16.信託關係所生之
地價稅、房屋稅、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等16項

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民國142年3月7日。
 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
 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 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

 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
計算。
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.
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
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
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%之利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陳亮廷,債務額比例全部。
  債務人陳亮廷於⑴⑵民國112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
,960,000元⑵新臺幣2,200,000元,清償日為⑴民國127年3月1
0日⑵民國142年3月10日,均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
,並應按月繳納本息,另約定⑴如一次未履行,經催告後即
喪失期限利益⑵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
自⑴⑵民國114年7月9日即未繳納本息,且⑴業經催告,是⑴⑵均
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⑴1,756,281元⑵新臺幣2
,086,305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
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
借款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、催告函等影本為證,經核
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
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
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
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 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        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252-12 528 10000分之475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58 臺中市○區○村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、 鋼筋混凝土造、 5層 二層:76.14 合計:76.14 陽台:8.66 全 部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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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