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406號
TCDV,114,司拍,406,2025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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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06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A01即A05之繼承人

債 務 人 A02即A05之繼承人

債 務 人 A03即A05之繼承人

相 對 人
兼債 務 人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A04兼A05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A04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A04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
產範圍內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A04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5之債權,經設
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 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13年4月22日。
 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
 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2,240,000元。
 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43年4月18日。
 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。
 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權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
4.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
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
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。
 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A05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
 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5邀同相對人A04為保證人於⑴113年4
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6,000,000元,約定自113年4月23日起
每一年為一期,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,視為同意同一
內容繼續延長,不另換約;⑵11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,2
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13
6年4月23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
利益。詎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5業於113年10月13日死亡,前
開第⑴筆房貸循環額度借款屆期時不續約,應於借款到期日1
14年4月23日立即清償本息,全部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
尚欠本金9,985,484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
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、貸放餘額明細、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
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
發函通知相對人兼債務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
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
兼債務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
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九德段 1028 96.23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: 55.77 2層: 55.77 合計:111.54 無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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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