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親聲字,114年度,83號
TCDV,114,司家親聲,83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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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。
二、確認本件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相對人為何人,並
變更之(丁○○及戊○○若非未成年人,則無選任特別代理人
必要)。
三、兩造是否已有遺產分割協議書,若有請一併提出(若兩造對
遺產如何分割尚無共識,本院將選任律師為本案未成年子女
之特別代理人)。
四、本件聲請事項請確認係選任何人為各別未成年之子女之特別
代理人。
五、每個未成年人須有不同之特別代理人,請提出兩名特別代理
人同意擔任相對人丙○○及乙○○之同意書。
六、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七、本件被繼承人廖○○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八、被繼承人廖○○之繼承系統表。
九、被繼承人廖○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十、被繼承人廖○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 記 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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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