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410號
TCDV,114,司促,29410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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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4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許淑茹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零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許淑茹於民國(下同)112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
款135,000元,約定自112年04月07日起至119年04月07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102,896元正
未給付,其中100,145元為本金;2,058元為利息;6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許淑茹於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元
,約定自112年03月27日起至119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142,605元正未給付,其中
138,956元為本金;2,856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94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145元 許淑茹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38956元 許淑茹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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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