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402號
TCDV,114,司促,29402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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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40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宋明岳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
及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
月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一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宋明岳於10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
臺幣130萬元整,借期至116年11月12日屆滿,利率約定
自撥款日起,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)
加5.2%機動計息,按月計付。
(二)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,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
5年09月10日屆滿,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,即協
商失效,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,並約定
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
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
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
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
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
(三)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8月10日,經債
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
約規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
債務人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(四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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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