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401號
TCDV,114,司促,29401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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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40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王道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王道禹前於民國113年04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
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700,000元整,並訂立
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
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22,632元,及自民
國114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%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
違約金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為此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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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