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99號
TCDV,114,司促,29399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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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9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




債 務 人 王政澤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
分之一點五八八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
百分之三點一七六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數以九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王政澤於民國114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
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
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.88計算,逾期繳款時,
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5,658
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
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
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
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
是否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
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】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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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