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93號
TCDV,114,司促,29393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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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9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



債 務 人 張忠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
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忠河於93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5,634元整未為清償(
手續費14,420元整、預借現金10,464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
款總餘額87,711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539元整及違約金5
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
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
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98,175
元自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
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,懇請鈞
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
債務人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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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