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9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
債 務 人 林志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志成於103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14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7,211元整未為清償(消
費款46,143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568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)
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
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46,143元自114年10月2
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
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
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
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在
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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