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90號
TCDV,114,司促,29390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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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9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



債 務 人 李俐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俐葳於89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1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,789元整未為清償
(消費款18,43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159元整及違約金1,20
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
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8,430元自111
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三
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,懇請 鈞院
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
人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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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