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李雅庭即李思諄
債 務 人 李聰勲
債 務 人 游阿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雅庭即李思諄前於民國95年至100年間,邀同債務
人李聰勲、游阿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
學生就學貸款」10筆,共計新臺幣397,466元整,借款期
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
金(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李雅庭即李思諄自民國11
4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4,820元及
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
息和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
蒙繳納,債務人李聰勲、游阿品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、2.借據影本一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