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46號
TCDV,114,司促,29346,2025103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4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琍穎即林黛樺


黃佳玲黃穗豐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琍穎即林黛樺前就讀環球技術學院期間,邀
同債務人黃佳玲黃穗豐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
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「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」乙份
,並陸續動用撥款9筆,共計新臺幣418,405元整,其利
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
載;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
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
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
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依放款借據第六條、第七條之約定:借款人所負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;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
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
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詎債務人林琍穎即林黛樺自民國11
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聲請人已將本借款轉列催
收款項。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36,851元及請求標
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
理,另債務人黃佳玲黃穗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
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,
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影本、就學貸款放出查
詢單、利率資料表各一份、債務人戶籍謄本二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