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45號
TCDV,114,司促,29345,2025103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4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蕭凱裕


蕭麒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蕭凱裕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,邀同債務人蕭
麒昌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
「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」乙份,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
,共計新臺幣32,306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償還期
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
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
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
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
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
金。
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、第七條之約定: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;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%
固定計算。詎債務人蕭凱裕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即未依
約履行,聲請人已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。迄今債務人尚
欠本金新臺幣12,749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另債務人蕭麒昌既為連
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影本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
、利率資料表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各一份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