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4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楊謹鴻
顏莉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拾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謹鴻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顏莉佩為連帶
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「就學貸款放
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,共計新臺幣93,046元整,
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
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
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
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
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楊謹鴻自民國114年7月28日
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0,055元,及自民國
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,與
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
顏莉佩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,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
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
份、戶籍謄本一份、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