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
債 權 人 遠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欣如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虞心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4,76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是
,請具狀更正。(因14,764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,此500
元屬重複聲請之金額,此金額應列在請求標的第二項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)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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