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29號
TCDV,114,司促,29329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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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29號
債 權 人 陳敬財


債 務 人 許智軒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
;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
算利息,惟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依狀附聲請狀所載
係依借款關係,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。是債
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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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