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15號
TCDV,114,司促,29315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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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15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成添


債 務 人 林鑫伸
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參仟零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九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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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