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313號
TCDV,114,司促,29313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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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313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林靜凰
債 務 人 紀程章



廖宣


一、債務人紀程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肆萬肆仟陸佰柒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若對債務人紀程章之財
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廖宣婷負清償之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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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